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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自查工作的通知

发布者:徐钰发布时间:2025-09-23浏览次数:14

上建桥院办〔2025〕5号

各单位、各项目负责人,全体教职工:

近期,税务部门在稽查中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(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存在为他人虚开、为自己虚开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之一的,违反有关规范,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),这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秩序,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上级部门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,决定在全校开展增值税发票专项自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自查重点

自查工作需突出虚开增值税发票治理工作的重点,遏制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,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:

1. 存在真实业务交易,但在商品名称、商品数量、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虚开发票;

2. 无真实业务交易,违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;

3. 交易方与发票开票方不一致;

4. 通过不正规渠道,取得的异常发票(如发票信息与业务实质不符、发票来源不明等)。

二、自查范围

2021年1月1日至今,全校教职工用于报销的各类增值税发票(含专用发票、普通发票)。

三、工作安排及要求

1.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,落实工作要求,要将遏制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纳入各二级学院、部门联席会议或工作例会研究内容,并在师生教育中定期组织警示学习,强化合规意识。

2. 各单位收到通知后,由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宣导和部门全员学习,并动员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开展自查工作。全体教职工须在线填报学校统一推送的《上海建桥学院增值税发票专项自查情况表》(见附件1),逐项核对无误后签署确认;若有特殊情况的,须及时报告,并于9月30日下班前提交。

3. 各单位在自查中若发现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违规情况,应如实报告。如瞒报漏报,后续若收到相关举报经查实或在上级部门联合检查中被发现的,将予以严肃处理。

4. 全体教职工须充分认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性,税务局一旦立案查处,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5. 自 2025 年 9 月 30 日起,若在报销环节发现发票违法违规行为,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,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。

 

附件:1. 上海建桥学院增值税发票专项自查情况表.docx

          2. 虚开增值税发票教育案例.docx

          3. 税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.docx


上海建桥学院办公室

2025年9月23日

(联系人:丁燕,电话:38128252;李旭鹏,电话:58137788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