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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

发布者:吴傲阳发布时间:2019-05-29浏览次数:895

沪建桥院办〔2019〕8号

各二级学院、部门,校内各单位:

烟草易导致多种疾病、甚至加重疾病而导致死亡,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全球性公共卫生为题之一。控制吸烟、预防疾病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。根据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《教育部办公厅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》(教体艺厅〔2010〕5号),我校将进一步采取措施,全面加强校内控烟工作。请校园内各单位积极配合落实,具体工作要求如下:

1.会议室、办公室、教室、图书馆、体育馆、实验室、集体宿舍、餐厅、超市、医务室、校车等室内场所及其走廊、楼梯等附属设施均为禁烟区,任何人员(含校外人员)严禁在上述场所吸烟,严禁在校园内吸游烟。

2.教职工应以身作则,不在学生面前吸烟,不接受学生敬烟,不向学生递烟。教职工应劝阻学生吸烟,并且积极戒烟。

3.学校在校园内室外、通风、远离人员聚集区域的地点,合理设置室外吸烟区,悬挂醒目标识,并悬挂、张贴烟草危害宣传品。除指定的室外吸烟区外,其他区域严禁吸烟。

4.后勤保卫处会同形象(标识)管理办公室按要求补充、设置禁烟标识,任何人员不得损毁、移除、覆盖禁烟标识。

5.禁止在任何非吸烟区摆放烟灰缸及相关烟具。

6.禁止任何商铺、个人(包括持有“烟草专卖许可证”的商铺和人员)在本校校园范围内出售烟草制品,禁止张贴和设置烟草广告及各种形式的变相烟草广告。如有发现违反者可保留证据并向学校控制吸烟监督电话举报。

7.由相关部门协同学生校卫队组织形成“控烟监督队”,负责对全校教学楼、宿舍、餐厅等重点区域开展控烟巡查。

8.对发现在校内违规吸烟的人员,发现者应积极主动上前劝阻,对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,可合理进行证据采集,及时向就近场所负责人员反馈,或拨打控制吸烟监督电话举报,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或处罚。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,甚至扰乱秩序或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,依照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的第二十条处理。

请各二级学院、部门,校内各后勤服务单位切实落实本部门、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,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及引导活动,共同营造良好校园环境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上海建桥学院控制吸烟监督电话:68130024。



上海建桥学院

2019年5月25日